佛山考点2020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须知通知。佛山考点关于2020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须知的通知
为做好2020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
1.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所有考生、考务工作人员在考前14天内须留在本地,若在14天内有国内高中风险区及境外的旅居史,请立即主动报告所在单位,由单位按报名工作的分工逐级上报,汇总至考点办公室,全面配合做好防控工作,以免影响参加考试。
2.根据广东省考区要求,所有考生在考前7天内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所有考生进入校园需测量体温、检查粤康码、14天行程记录和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可为纸质报告、电子版报告或者粤康码显示的报告结果等具有法律效应的检测报告)。
3.疫情期间外来车辆不能进入校园,请提前熟悉考场路线,合理安排交通工具,提前一小时到达考场;佛科院仙溪校区经协调可在西门前仙溪水库西路两侧马路边临时停放车辆,其他考场无法提供场地停车;
4.考生出发前应再次检查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大陆公安部门签发的港澳台通行证等,且与准考证上的类型、号码一致,处于有效期内),未随身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不能参加考试;
5.考试期间应全程佩戴外科口罩或N95口罩,排队时请保持1米以上距离,进入试室前,工作人员检查身份证件和准考证时考生应主动摘下口罩配合核验身份;机考时,为避免鼠标键盘交叉污染,考生需自行准备并全程佩戴一次性手套,进入机房前戴好,考多场次的考生应备足数量,丢弃的手套、口罩等须放置在指定的废物箱中;
6.考生进入校园后应在指定区域等待、休息和准备进场,应避免与在校学生接触,不得进入在校学生住宿、活动区域,不得自行到学生、教工饭堂就餐。
7.除仙溪考场外,其余考场不提供午餐。仙溪考场提供盒饭,由学校饭堂提供服务及收费,考生也可自带饭食(考场无加热设备和冰箱),午餐期间按防疫要求应避免面对面坐、交谈;
1、佛科院仙溪校区(北区)距离市中心较远,请提前安排好交通方式,疫情期间仙溪校区南门不开,仅开放西门,考试地点在B3教学楼1楼和3楼;
2.佛科院江湾校区疫情期间不开北门,仅开放南门(江湾一路),请合理规划交通,考试地点在信息楼2楼;
3.佛山市第三中学初中部和佛山市桂城技工学校考场为纸笔考试考场,请考生注意本年试卷、答题卡在下发时是合订在一起的,考生开始考试前收到卷、卡时,应检查卷、卡是否一致,如无问题应在卷、卡上填写个人信息、填涂有关区域、小心将答题卡按切线撕下。严禁考生私自互换答题卡,任何卷、卡不对应的情况皆会导致读卡成绩极低,考生私自互换答题卡将自行承担全部不利后果。
第二条 参加人机对线.禁止携带通讯工具、电子产品、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请将手机关机后放到指定的位置,不得随身携带。
1.仔细核对本人准考证信息和座位贴信息是否一致,如有错误请立即报告。如考试开始后发现,以违纪违规论处。
2.除携带必需文具(2B书写铅笔、橡皮、蓝色或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外,禁止携带通讯工具、电子产品以及任何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不得相互借用文具。请将手机关机后放到指定的位置,不得随身携带。
第四条 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冒名替考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 考试开始15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考试开始60分钟后,考生方能交卷离场。
第六条 交卷前,考生不得离开试室;因故确需暂离试室的,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人员陪同。
第七条 考生须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