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心理健康的标准

  第二节心理健康的标准。“健康”一词,按照传统的观念和习惯的看法多限于生理健康,主要指躯体发育良好,生理功能正常,而较少考虑心理方面的健康。例如,《现代汉语小词典》(商务印书馆年版)对健康的解释为:“(人体)生理机能正常,没有缺陷和疾病。”这样的理解显然是不全面、不完整的。人既是生物性个体,也是社会性个体。人的健康不仅受生物因素的制约,也受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影响。世界卫生组织()成立时,在其宪章中对健康的含义作了科学的界定:“健康乃是一种在身体上、心理上和社会适应方面的完好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和虚弱的状态。”这也就是说,健康这一概念的基本内涵应包括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良好三个方面。

  心理健康是相对生理健康而言的,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心理健康状态,即没有心理疾病,心理功能良好;二是指维护心理的健康状态,亦即有目的、有意识、积极自觉地按照个体不同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和措施,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学校环境和社会环境,并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训练,以求预防心理疾病,提高心理素质,维护和促进健康心理活动的良好状态。

  论及心理健康,自然要涉及正常心理与异常心理的划分标准,这是无法回避的一个基本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一方面,正常心理与异常心理之间的差异是相对的,很难确定一个严格的界限;另一方面,心理正常或异常的现象总是客观存在的,它往往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而且各种形态的心理症状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因此认识的角度不同确定的标准也就不同。

  经验性标准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个体依据已有的知识经验和主观体验对自己的心理是否正常作出判断,如个体基于自身现有的知识经验,对自己某方面心理的变化感到烦恼、不适应,难以自我调节,因而认为自己心理不正常,寻求他人帮助;二是指观察者依据自己所积累的生活经验或临床经验对被观察者的心理是否正常所作出的判断,如一个人面对父母伤亡无动于衷,尽管本人没有任何不舒适的感觉,也不认为自己有什么不正常,然而根据观察者的经验,这可能恰好是判断其心理异常的标准。

  一般来说,经验性标准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局限性和差异性。不同的观察者所积累的知识经验不同,参照的标准不同,所作出的判断也不同。但专业的观察者对多数心理异常现象还是能够取得一致看法的,因而经验性标准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推广意义。

  社会规范标准是在社会规范的基础上来衡量、判断行为是否异常。一般来说,个体的行为总是与环境协调一致的。个体依据社会生活的需要来适应环境、改造环境。因此,他们的行为是根据社会需求和道德规范行事,是符合社会准则的。所以社会规范标准是从个体行为的社会意义及个体的适应程度为出发点的。研究者主要考察当事人对自身与他人的态度、在群体中的表现、与他人交往和处理人际关系是否恰当以及对社会事件的看法和反应是否符合社会的要求。

  社会规范标准为较多的临床心理学家采用。但由于个体的社会适应行为和能力受时间、地区、习俗、文化等条件的影响,因此,这一标准也并非一成不变。张伯源、陈仲庚编著:《变态心理学》,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1988年版,第24页。在具体运用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要充分考虑不同时代、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社会文化和风俗习惯的差异及其影响,如同性恋,在有些国家和地区被看作是纯粹个人的正常生活方式而受到法律保护,而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则被看作是一种变态心理和行为;(2)必须注意分析其心理和行为的性质及对社会的影响,如推动社会前进的开拓者,尽管他们的心理和行为与社会规范不相容,也不能把他们看作心理异常者;(3)要注意细心观察,一个人心理和行为的变化有时是很缓慢的、不明显的和渐进性的,要细心观察并作出确切的判断。

  这种判断标准是将心理异常或心理障碍与躯体疾病同样看待,以生理病理性变化为根据的心理诊断标准。临床诊断标准认为,个体的心理出现异常,其大脑、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或其他系统必定存在着生理病理变化的过程,即使目前未能发现任何生理病理性变化,也不等于这种变化过程不存在。随着现代科学和诊断技术的发展,这种变化过程一定能被测定。人体这种生理病理性变化的存在,是判断心理正常与异常的可靠标准。

  一般来说,临床诊断标准对于大脑及其他躯体病变导致的伴发性心理障碍及癫痫、药物中毒性精神障碍的诊查非常有效,而对神经症和人格障碍的诊断则无能为力。

  统计学标准是指依据心理特征偏离统计常模的程度作为判断心理正常或异常的标准。统计学标准来源于对正常心理特征的心理测量,它是以大样本统计中的常态分布为依据,居中间的大多数人为正常,居两端者为异常。必须指出,依据统计学标准认定的所谓正常或异常也是相对的,在心理疾病的诊断中仅有参考意义。因为一个人的心理由正常到异常是一个连续的变化过程,某些心理症状在正常人身上也可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但不一定都达到异常。一般偏离的程度超过一个半或两个标准差以上才判断为异常。

  统计学标准提供了心理特征的量化资料,比较客观,而且操作简便易行,统计结果一目了然,便于分析比较。但该标准是以心理测量的统计结果为依据的,心理正常与异常的界限是人为划定的,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局限性。

  心理学标准实际上就是社会规范标准的具体化,是从个体心理的发展水平及其功能的角度提出若干为大多数人所共同具有、所认可的条目作为评定心理健康与否的标准。由于不同的心理学家有不同的观点和理解,因而提出的标准也不尽相同。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A.H.Maslow)和密特尔曼(Mittelman)认为判断一个人的心理是否健康有十条标准:(1)是否有充分的安全感;(2)是否对自己有较充分的了解,并能恰当地评价自己的能力;(3)自己的生活理想和目标能否切合实际;(4)能否与周围环境保持良好的接触;(5)能否保持自身人格的完整与和谐;(6)是否具备从经验中学习的能力;(7)能否保持适当和良好的人际关系;(8)能否适度地表达和控制自己的情绪;(9)能否在集体允许的前提下,有限度地发挥自己的个性;(10)能否在社会规范的范围内,适度地满足个人的基本需要。

  亚霍达(M.Jahoda)综合了马斯洛、罗杰斯等人的观点,归纳了六项心理健康的标准。(1)对自我的态度。这种态度包括:能客观地了解自己的经验、情感、能力与意见的程度(自我认识);能整体接纳自己优缺点的程度(自我悦纳);能统整自己的各种属性,并明确地加以认识,能区别自己和别人承担的角色责任(角色认同)等要素。一个心理健康的人在这些要素方面表现出较优秀的水准。(2)成长、发展与自我实现。一个心理健康的人,能坚定不移地朝向自我的目标迈进,尽全力采取积极的行动以达到自我实现。在生活中对工作、对别人关心,愿意为工作与他人献身,并能与他人产生共鸣。(3)整合的人格。人格是由三个层面整合而成的:第一,“心力的平衡”,即本我、自我和超我三者处于平衡状态的人格结构;第二,“对人生的统一性态度”,即理想自我与现实自我之间的一致性;第三,“对压迫的抗衡”,即对挫折的忍受程度或自我强度。(4)自律性。自律乃是个人能否独立于其所处的环境,以及能否自己作出决定。如果缺乏自律性,个人只能对环境的刺激作出被动的反应。反之,个人如果能自己作出决定,以及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状态下展开行动,那么便是一个心理健康的人。(5)对外界环境知觉的精确程度。它是指个体对于周围环境了解的程度,或能否使自己认知的误差缩小到最低的限度。一个人如果对其处在的环境没有精确的认知,便无法采取适当的对应行动,容易陷入不适应的状态。因为潜存于个人内心的欲望、愿望、焦虑、不安等情绪因素,会扭曲人所知觉到的事实。因此,一个人假如能了解到这一点,并能将自己所认知的内容与现实环境作一番对比,以修正自己的认知,或能采纳别人的意见,即使他面对压力,也能依据较正确的认知而采取更适当的反应行为。(6)支配环境。这是指人不仅要适应环境,还要能主动地向其所处的环境挑战,改变自己的生存环境。

  舒尔兹(Schulth,1977)归纳出以下五项心理健康的标准。(1)能够控制自己的生活。人无法永远保持理性,但起码应该能够有意地引导自我的行动,并能接纳自己的命运。这与亚霍达综合的第一、第四项类似。(2)能认识自己是怎样的一个人。能充分了解自己的强与弱、长处与短处,要悦纳属于自己的一切,让自己保持本来面貌,而不加以伪装。这与亚霍达综合的第一项相近。(3)能正视现实。人虽然或多或少要受到幼儿时期经验的影响,但一个心理健康的人,也并非像弗洛伊德(S.Freud)所说的,“对于过去,人是一个无力的附庸者”。其次,人固然应放眼未来的目标,或怀抱远大的志向,但是目光的焦点也应该关注现在正在进行的事务。(4)能向新目标或新经验挑战。(5)独特性的人格特质。

  北京大学医学部王效道教授提出判断心理正常与否的三项原则。(1)心理与环境的同一性原则。心理是脑的机能,是客观现实的反映。任何正常人的心理活动和行为表现,无论其内容和形式总能和周围的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特别是社会环境保持一致,即同一性。如果一个人的心理和行为与周围环境不相适应,失去了同一性,就难以为人们所理解,就是不正常的表现。(2)心理和行为的统一性原则。一个正常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及其所引起的内在的情感体验和意志行动总是完整的、协调一致的。心理和行为的这种统一性是确保个体具有良好社会功能和有效活动的心理学基础。如果一个人的心理和行为不一致、不统一,就属于不健康的异常状态。(3)人格的稳定性原则。人格是指一个人在长期的生活经历中形成的独特的区别于他人心理特征的总和,如能力、气质和性格等。人格特征形成以后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一般来说没有重大变故或特定环境的长期影响是不容易改变的,如果一反常态,就要考虑其人格是否出现了异常。

  王效道教授认为,上述三项原则单从外显行为表现来评估个体的心理是否健康是不够的,因为人与人之间的心理健康水平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为此,他根据区分心理健康及其水平的实际需要提出了七条标准:(1)适应能力;(2)耐受力,即对精神刺激或心理压力的承受力、抗御能力的统称;(3)控制力,指自我控制和调节能力;(4)意识水平;(5)社会交往能力;(6)康复力,指蒙受精神打击和刺激后心理创伤的复原能力;(7)愉快胜于痛苦的道德感。

  林崇德教授认为,心理健康标准的核心是:凡对一切有益于心理健康的事件或活动作出积极反应的人,其心理便是健康的。对于学生心理健康在每个方面的具体标准,很难逐条列出。但是,大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概括。第一,敬业。学习是学生的主要活动,心理健康的学生能够进行正常的学习,在学习中获得智力和能力,并将智力和能力用于进一步的学习中。由于在学习中能充分发挥智力和能力的作用,就会产生成就感,成就感不断得到满足,就会产生乐学感,如此形成良性循环。具体表现为:(1)成为学习的主体;(2)从学习中获得满足感;(3)从学习中增进体脑发展;(4)从学习中保持与现实环境的接触;(5)从学习中排除不必要的恐惧;(6)从学习中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第二,乐群。学生的人际关系主要涉及亲子关系、师生关系和同伴关系等。学生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直接体现了其心理健康水平。具体表现在:(1)能了解彼此的权利与义务;(2)能客观地了解他人;(3)关心他人的需要;(4)诚心地赞美和善意地批评;(5)积极地沟通;(6)保持自身人格的完整性。第三,自我修养。心理健康的人了解自我,并悦纳自我。主要表现在:(1)善于正确评价自我;(2)通过他人来认识自己;(3)及时正确地归因;(4)扩展自己的生活经验;(5)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立抱负水平;(6)具有自制力。

  我国学者陈永胜把心理健康标准归纳为以下十点:(1)认知健康适应;(2)情感饱满适度;(3)意志坚强可控;(4)个性和谐统一;(5)人际关系和谐;(6)杜绝心理异常;(7)自我意识客观;(8)社会适应良好;(9)人生态度积极;(10)行为表现规范。

  心理健康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要求。这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变迁,不同的社会对人有不同的要求,如安贫乐道在封建社会可能是一种理想的保持心理平衡的观念,但在现代社会,则会使人不思进取,容易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遭到淘汰。制订心理健康的标准要立足于现代社会对人的素质的要求,要体现时代性,当然也要弘扬传统文化的精华。

  许多学者在论述心理健康的标准时都将社会适应作为重要的指标。适应有两种:一种是消极的适应,指个体被动地适应环境;一种是积极的适应,指个体一边调整自我的需求,一边试图改变环境的条件,改造环境。心理健康不只是个体的问题,也是群体与社会的问题,我们不能认为适应于病态、不健康社会中的人的心理是健康的。

  人不是一个被动的客体,而是一个富有创造性的、具有自主发展的主体,人不但要积极适应环境,还要勇于改造环境。有人强调心理健康的标准应该是生存标准和发展标准兼顾。生存标准是个人生命存在,更强调适应环境,顺应社会主流文化;而发展标准则着眼于个人与社会的发展,追求最有价值地创造生活,强调能动地适应和改造环境,通过开掘个人最大身心潜力,求得身心满足,成为崇高、尊严、自尊的人。

  心理健康是人的知、情、行统整的过程。目前,心理辅导比较注重人的情绪层面和行为层面的问题,更重视人的价值观、人生观、道德认识观等的形成和发展。心理健康标准若不把道德标准纳入进去,实际上是一个有缺陷的、不健全的心理健康标准。

  人的一生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各个阶段的心理特征是不尽相同的,社会化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对于不同年龄阶段的人来说,心理健康标准可能不会完全划一,而是各有侧重。其次,由于文化差异,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心理健康标准,需要结合我国实际。

  据此,我们认为,学生心理健康标准大致可作如下描述:(1)具有良好的认识自我、悦纳自我的心态和意识;(2)能调节、控制自己的情绪,使之保持愉悦和平静;(3)能承受挫折,具有较强的耐挫能力;(4)能较正确地认识周围环境、适应环境并能改造环境;(5)人际关系协调,具有合群、同情、爱心、助人的品质;(6)具有健康的生活方式与生活习惯;(7)思维发展正常,并能激发创造力;(8)有积极的人生态度、道德观、价值观和良好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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