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5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自治区卫健委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于5月1日起施行。精神卫生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该条例结合自治区精神卫生工作实际,针对突出问题,新设10多条措施,细化和完善了20多条规定,确立了有针对性的制度措施,奠定了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方面的法制基础,对保障和促进公民心理健康,推进健康内蒙古建设、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包括总则、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在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制度措施、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制度规范、精神障碍康复保障制度和规范、保障措施等四方面规定了落实措施,细化和完善了上位法的规定。
截至目前,全区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达11.7万人,报告患病率为4.62%,较2014年的4.37万人增长近167.7%,报告病例持续呈快速增长态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贫困率达到62.57%。根据2019年全区居民心理健康状况调查数据显示,任何一种精神障碍终生患病率为18.75%,全区不同程度精神障碍患者约有476万人。面对这样的形势,为了抓好《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的贯彻实施,自治区卫健委印发通知并作了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部署,将学习宣传条例纳入年度普法责任清单。 (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马丽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