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职称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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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适应我国人事制度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共同组织实施了卫生职称考试。“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报名、资格审核等全部考务工作。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分别负责西医、中医、计生部分专业的命题、组卷工作。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5月中旬举行。

  1.考试成绩在初、中级各专业各科目中以100为满分计算,每科目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考试成

  绩有效期为2年。所有4个科目在2年内全部合格者可申请该级专业技术资格。

  2.卫生职称评定还需通过职称英语考试。1998年7月人事部发布了《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决定自1999年开始,实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通知,凡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一定外语水平的,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参加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统一考试。

  3.卫生职称评定需通过职称计算机考试。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从2002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将考试成绩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

  2013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2013年5月18、19、25、26日

  2013年度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7至086)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3)、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100)的各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线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负责另行通知。

  职称英语划分为综合、理工、卫生3个专业类别,每个类别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起点为中级资格。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职称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

  自2008年度起,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到084)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098)的各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线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一)初、中级卫生职称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卫生职称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在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1、2003年考生甲报考了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考试后通过了基础知识、专业知识;2004年报考了护理学(士)相关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如果这两科都通过,则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试;如果相关专业知识通过,专业实践能力没有通过,考生甲2003年的成绩已经作废,所以考生甲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3个科目,才算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试。

  2003年考生乙在报考了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识,2004年在天津报考了护理学(士)专业的相关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如果这两科都通过,则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试,由天津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天津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考生专业资格证书;如果相关专业知识通过,专业实践能力没有通过,考生乙2003年的成绩已经作废,所以考生乙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3个科目,才算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

  (二)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国执业医》的有关,通过国家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即取得初级资格。

  (三)自2003年起,卫生部组织的执业考试并入卫生职称考试,凡符合护理专业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本专业的考试。

  (四)从2008年度起,《卫生职称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中级资格将增加疼痛学(083)1个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职称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对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事、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根据卫生部的卫生职称考试培训管理办法,确认培训定点单位(医学教育网)及培训教师。报名参加卫生职称考试的人员,可按自愿的原则报名参加培训。

  参加卫生职称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职称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第二条本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四条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第五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是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国执业医》的有关执行。

  参加国家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卫生部、人事部成立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负责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通过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一条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第十取得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及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的,科学、客观、的评价卫生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卫生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

  2、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制定本暂行。

  第二条 本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本下发之日前,已按国家取得卫生系列初、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本下发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五条 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药、护、技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国执业医》的有关,第七条 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国家预防医学、全科医学、 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办理。

  第九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十条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第十 取得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六条 军队系统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总部负责。

  第十七条 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卫人发[2000]462号)未明确事项,均按本执行。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以下均简称“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卫生部、人事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暂行》的要求,两部门成立“卫生职称考试专家委员会”(委员会分设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和技术等专业组)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具体考务工作委托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施。

  第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10月。首次考试拟定于2001年10月20-21日。

  第四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均分4个半天进行,各级别考试均设置了“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考试科目。考试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参加相应专业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五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中与报名有关的各项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六条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七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所在地,具有计算机教学设备的高考定点学校或高等院校。

  第八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卫生部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考试有关的考前培训,使考生利益受到损害。

  第九条 为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卫生部制定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各地要按认真做好培训工作。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当地卫生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报卫生部、人事部备案。

  第十条 培训必须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自愿原则。

  第十二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泄密。

  第十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为促进卫生职称考试工作顺利实施,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在2005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按国家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为考试合格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同时,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卫生厅(局)确定本地区考试合格标准,作为本地区范围内聘任卫生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各地确定的地区考试合格标准,报人事部、卫生部备案。

  凡未取得执业资格者,按照《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全国卫生职称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以及“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分4个半天进行。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自 2003年度起已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做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未考科目的考试并成绩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摘自:国人厅发[ 2004]109号文件)

  1、2003年考生甲报考了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考试后通过了基础知识、专业知识;2004年报考了护理学(士)相关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如果这两科都通过,则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试;如果相关专业知识通过,专业实践能力没有通过,考生甲2003年的成绩已经作废,所以考生甲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3个科目,才算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试。

  2003年考生乙在报考了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2004年在天津报考了护理学(士)专业的相关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如果这两科都通过,则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试,由天津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天津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考生专业资格证书;如果相关专业知识通过,专业实践能力没有通过,考生乙2003年的成绩已经作废,所以考生乙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3个科目,才算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试。

  每个专业设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分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题量为100题,全部为多选题,题型有A1、A2、B1、A3、A4和X型题。

  35岁女性,3周前感冒伴咽痛,2周前已痊愈。近5天颈前疼痛明显,有低热来门诊。查体:T 37.8℃,皮肤无汗,甲状腺Ⅱ°大,右叶硬,明显触痛拒按,WBC 7.8×109/L。临床诊断最可能是

  35岁男性,因饱餐和饮酒后6小时出现中上腹疼痛,放射至两侧腰部,伴有2次,为胃内容物,自觉口干,出冷汗。查体:T 38℃,四肢厥冷,脉搏116次/分,血压10/6 kPa,腹膨胀,全腹弥漫性压痛、反跳痛和肌紧张,肝浊音界存在,移动性浊音阳性,肠鸣音消失。

  2.患者经检查诊断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如行腹腔穿刺,可能抽出液体的颜色是

  18岁女性,2年来觉下前牙咬东西无力,牙齿感觉松动。检查下前牙松动Ⅰ度。牙龈红肿,有牙石,其它牙龈微肿。

  地区(军队系统除外)经国家或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

  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分4个半天进行。考试方式由采用笔试向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过渡。

  (一)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自2003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按报考专业各科目的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应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该专业全部科目的考试

  (二)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国执业医》的有关,通过国家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即取得初级资格。

  (三)自2003年起,卫生部组织的执业考试并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凡符合护理专业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本专业的考试。

  根据卫生部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确认培训定点单位及培训教师。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可按自愿的原则报名参加培训。

  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市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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