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吉林省第七批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聘全省中小学教师高级和中级职称评聘工作开始,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及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中省直有关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专技司函〔2019〕180号)和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聘工作部署要求,决定开展吉林省第七批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聘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吉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范围内具有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教学一线年以上,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且符合《教师法》和《吉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基本评价标准条件》等规定条件的现在编在岗人员,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聘常设岗位中小学正高级教师。
中直中小学符合以上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聘特设岗位中小学正高级教师。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不属于申报推荐范围。按人事管理权限已办理延迟退休手续的教师可参加评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不能申评特设岗位正高级教师。
(一)坚持以德为先。把师德放在中小学教师评价的首位,进一步加强对申报人员的师德考核。把践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作为中小学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在教师职称推荐和评审中,将师德评价贯穿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全过程,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凡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不予推荐。要严把政治关,重点考察推荐人选的思想政治情况和现实表现,由所在单位出具写实性鉴定意见,与推荐材料一并报送。
(二)突出教书育人的评价导向。要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考察推荐人选教书育人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遵循教育发展和教师成长的基本规律,充分体现破“四唯”要求,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加强对课堂教学能力的考核,切实改变过分强调学历、资历和论文的倾向。要加大教育教学成果在评聘中的权重,着重考察论文、著作和课题等教科研成果对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作用,积极推进“代表性成果”制。
(三)加大对优秀人才的倾斜力度。各地区在推荐人选时要对符合申报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优秀教师予以重点倾斜:曾获国家级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书育人楷模荣誉称号之一的;曾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且为第一完成人的。
(四)切实向基层学校教师倾斜。在常设岗位中专门安排适当比例向乡村教师倾斜。对县市及乡镇以下学校教师职称评审不作论文、课题项目、奖项、头衔称号等硬性要求,可以教案课件、工作总结、课题报告、参编教材、教改方案等成果形式代替,提高实际工作年限的考核权重,侧重考察其教书育人实绩。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育教学实践性成果特别突出的,对本地本学校学科发展或教师队伍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推荐。
综合考虑中省直及各地区中小学教师队伍总量及副高级教师队伍数量情况,面向省直学校和各地区确定常设岗位150名左右,面向中直学校确定特设岗位4名左右。按照1:1.5比例推荐人选,据此下达岗位推荐指标,详见《推荐指标分配通知单》。推荐人选的结构要与所辖地区教师队伍规模、结构和教育教学水平相适应,统筹考虑中小学校(幼儿园)与基础教育相关的教育教学教研机构的教师,并注意推荐人选在学段、学科、学校(单位)、城乡间的分布,确保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各个学段全覆盖。原则上,各地区推荐行政领导职务(含在职的学校党政正副职)人员不得超过20%;推荐乡镇及以下学校连续从事教学一线年、且现受聘在高级教师岗位满10年的教师不得低于10%。
(一)中省直推荐。由中省直中小学校组织竞聘推荐,经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拟评聘推荐人选,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
(二)市(州)推荐。由各市(州)负责组织市(州)直属学校及区属学校竞聘推荐,经报市(州)政府审定同意后,确定拟评聘推荐人选,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
(三)县(市)推荐。由各县(市)负责组织直属学校及所属乡镇学校竞聘推荐,经报县(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确定拟评聘推荐人选,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其中,长春新区、榆树市、德惠市、九台区、双阳区由长春市组织推荐。
(一)申报推荐程序。按照个人自愿申报、学校竞聘推荐、各级人社和教育部门择优推荐、各级政府或中省直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方式进行。确定的拟评聘推荐人选须在推荐单位和主管部门分别公示5个工作日。
(二)材料受理。各地区、中省直相关单位(部门)上报推荐人选时,须将推荐人选填报的《吉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表》《吉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一览表》《吉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汇总表》和《吉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聘材料册》以及地区人社局和教育局联合行文推荐报告等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
(三)组织评审。省人社厅联合省教育厅组建吉林省第七批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省评委会根据《吉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聘工作。评审工作分为盲评初审、答辩复审、综合评议以及现场公布结果等程序,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并监督。评审结果按规定程序上报人社部、教育部审核备案,批复后正式发文公布、颁发证书、履行聘任手续。
(四)岗位聘任。经评聘为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的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相关规定,给予聘任使用,实行聘期管理。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聘工作是培养和造就教育家的重要措施。各地区和中省直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配合,形成上下一盘棋、步调一致的整体工作合力;要强化对下级人社、教育部门或学校评聘工作监管指导职能,严格标准程序,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确保推荐人选质量过硬、经得起检验;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深入研究解决问题,强化监督,层层落实责任,切实维护广大教师的参与权和知情权,确保评聘推荐工作稳定有序。
联系方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于淼、董淑云,;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许治、毕博,。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及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中省直有关单位(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专技司函〔2019〕180号)要求,按照2019年全省职称改革部署安排,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开展2019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高级和中级职称评聘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聘在《吉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范围单位,且符合《教师法》和《吉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基本评价标准条件》规定的现在编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二)除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照审批程序已办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人员外,凡是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一律不得参评。
根据全省中小学校办学层次、隶属关系、人员分布及改革试点等情况综合设定评聘工作权限。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中直相关中小学校教师高级和中级职称委托评聘工作;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省直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师高级和中级职称评聘工作;
(三)各市(州)和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负责本级及所属未授工作权限地区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师高级、中级职称评聘工作;
(四)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及农安县、磐石市、抚松县、梨树县、伊通县、洮南市、扶余市、东辽县、集安市和珲春市等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负责所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师高级和中级职称评聘工作;
(五)其他符合条件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负责所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师中级职称评聘工作。
各地区要按照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依据《吉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吉人联字〔2013〕22号)开展中小学高级和中级教师职称推荐评审工作。
(一)坚持以德为先。把师德放在中小学教师评价的首位,进一步加强对申报人员的师德考核。把践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作为中小学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在教师职称推荐和评审中,将师德评价贯穿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全过程,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凡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不予推荐。
(二)重点考核教育教学能力。注重考察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加强对课堂教学能力的考核,切实改变“四唯”倾向。对县(市、区)及以下学校教师职称评审不作论文、课题项目、奖项、头衔称号等硬性要求,可以教案课件、工作总结、课题报告、参编教材、教改方案等成果形式代替,提高实际工作年限的考核权重,侧重考察其教书育人实绩。
(三)树立正确的评价导向。统筹考虑各教学段和学科教师队伍建设实际,既要注重加大对主学科教师的引导和激励,更要科学把握对思政等辅学科教师和音体美等小学科教师的均衡发展,强化职称评价的示范性、导向性和激励性。要注重向基层一线倾斜,对连续在教学一线年且现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10年的乡镇及以下教师,可直接认定高级教师职称,不占推荐评审数额,实行特设岗位聘任。
(一)组织申报。由学校组织符合参评条件的教师申报,申评业绩成果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
(二)岗位核定。各级人社部门须结合学校符合条件申报人数、岗位空缺数量等情况,按照空岗40%比例核定年度评聘数额。
(三)竞聘推荐。各学校在规定岗位使用数额内开展差额竞聘推荐,应按照核定空岗使用数额1:1.2比例确定推荐评审人选。
(四)组织评聘。各级评委会采取答辩评审与材料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聘工作实行择优差额评审制,评审通过率一般控制在85%以内。
(五)岗位聘任。经评定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相关规定,给予聘任使用,实行聘期管理。
各市(州)及县(市、区)要科学规划,合理安排,积极部署,有序开展,切实做好2019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高级和中级职称评聘工作。2019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高级和中级职称评聘工作须于2020年3月底前完成。
(一)加强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学校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司其责,强化配合,形成上下一盘棋、步调一致的整体工作合力。各级人社、教育部门要在做好所属评委会评聘工作的基础上,强化对下级人社、教育部门或学校评聘工作监管指导职能,确保评聘工作平稳有序。
(二)严格程序。各级评委会实行年度授权制,须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经研究批复后,方可开展年度评聘工作。评聘工作实行全员答辩评审制度,具备相应基础条件的地区可探索试行现场公布结果制度,确保评聘结果的社会公信力。未经授权批准擅自开展评聘工作的评委会,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三)确保稳定。各地区、各学校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政策宣传到位、落实到位。要深入研究问题,做好政策解读和衔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切实把问题化解在萌芽之中。要确保教师的参与权和知情权,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要强化监督,层层落实责任,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评聘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