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资格证报考条件

  执业医师资格证报考条件_基础医学_医药卫生_专业资料。《医学美容教育网》第 1 卷 118 期 执业医师 2015 年 03 月 14 日 执业医师资格证报考条件 执业医师资格证报考条件是报名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最 关心的问题,现将执业医师资格

  《医学美容教育网》第 1 卷 118 期 执业医师 2015 年 03 月 14 日 执业医师资格证报考条件 执业医师资格证报考条件是报名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最 关心的问题,现将执业医师资格证报考条件搜集整理如下: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 4 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 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 6 号)的有关规 定。 二、 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 资格。中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得报考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 师资格。 三、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试用期在医疗机构检验科工作的, 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四、具有医学营养学专业学历的,可以根据试用期的工作岗位报 考临床或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资格考试。 五、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并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 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 识或者参加过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 班、并系统学习了中医药基础和中医临床主要课程的,可以申请参加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医学美容教育网》第 1 卷 118 期 执业医师 2015 年 03 月 14 日 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 并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 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 识或者参加过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 班、并系统学习了中医药基础和中医临床主要课程的,可以申请参加 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六、根据《医师法》第四十三条,对《医师法》第九条第二项报 名资格作如下补充规定: 1、在《医师法》颁布前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并已经 转正,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转正证明和转正后连续工 作两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2、在《医师法》颁布前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经 转正,取得医士职务任职资格,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 医士职务任职资格证明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连续从事医士业 务工作五年以上或医士从业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 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七、七年制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的临床硕士生和八年制 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生产实习和一年以上严 格的临床实践训练,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医学美容教育网》第 1 卷 118 期 执业医师 2015 年 03 月 14 日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和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或博士研 究生在学习期间已具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的 经历,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八、对通过医学自学考试和广播电视大学获得医学专业学历,报 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除符合《医师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外,还 应符合下列规定: 1、1998 年 6 月 30 日以前,报名参加医学自学考试,其后取得医 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2、2003 年 12 月 31 日前广播电视大学毕业并取得医学专业学历 的人员,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3、具有医师资格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经自学考试或广播电视大 学毕业取得的医学专业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 据。 九、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 办法》中有关规定,经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或者取 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工作满 五年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 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医 师资格考试;医学教育网整理经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 格并推荐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 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 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学美容教育网》第 1 卷 118 期 执业医师 2015 年 03 月 14 日 十、1998 年 6 月 26 日前已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 确有专长人员, 2000 年前参加过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而不合 格者, 仍可申请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 2000 年以前未申 请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的, 今后不再受理全国医师资格 考试的资格考核申请。 十一、 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 助理医师资格医学教育网整理。 十二、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又获得省级以上教 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等专业学校或高等学校其他类别的医学专业学 历者, 可按规定在所跨类别的专业工作岗位上连续试用期满一年并考 核合格后,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临床类别医师报考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除外。 十三、 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 符合 《医师法》 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十四、在军队企业所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符合报考 条件的考生应作为地方考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到驻地附近考点办公 室报名,并参加相应考试。 《医学美容教育网》第 1 卷 118 期 执业医师 2015 年 03 月 14 日 在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符合 报考条件的在编人员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可参照地方报考人员按 规定在地方报考。 十五、 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试用期截止至考试当年 8 月 31 日。 十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护理、助产、药学、医学检验、卫生管理系的大中专毕业生; 3、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 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4、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 考的; 5、1998 年 7 月 1 日以后,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医学自学考 试,并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 6、1999 年 1 月 1 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 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7、2000 年 1 月 1 日以后,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广播电视大 学学习,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 《医学美容教育网》第 1 卷 118 期 执业医师 2015 年 03 月 14 日 8、2004 年 1 月 1 日以后,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广播电视大 学学习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 十七、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其试用机构按《医师资格考试 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认定。 十八、 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连续两次 (两年)有效。第三次(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除需提供原试用期满一年 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外, 还应提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 构培训 6 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十九、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出具的全国医 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合格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 二十、年度实践技能考核合格,而医学综合笔试不合格,其实践 技能考试合格成绩不作为以后年度参加医学综合笔试的依据。 二十一、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作为特殊群体 另行制定考试办法。 二十二、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以 及取得中国(不含台湾、香港、澳门)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的报名 资格问题另行规定。 二十三、在考生资格审查过程中,各地要互相支持。对于其他卫 生行政部门提出协助确认考生毕业学校和学历的,要予以积极配合。 《医学美容教育网》第 1 卷 118 期 执业医师 2015 年 0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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