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项目收费的通知,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现就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项目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项目限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包括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门诊部、诊所等。
1.持有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的,可相应收取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
2.收取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时,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须在专家门诊提供诊疗技术服务,出诊医师应亲自完成病情询问、病史采集、体格检查、确定诊疗方案等诊疗流程,门诊病历应符合省卫生计生委印发的《病历书写规范》要求。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公示制度,在就诊区显著位置公示医师姓名、专业职称、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坚持患者自愿原则,不得强制、诱导患者接受服务。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在优先保障群众普通门诊需求、完成基本医疗任务的前提下开展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门诊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普通门诊时间不少于总门诊出诊时间的1/2(以半日为一个统计时间,按年度考核)。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内部管理,建立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工作量和综合满意度统计调查制度,并根据结果制定下一年度门诊出诊计划。
各级价格、卫计、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收费行为的监督,不定期抽查医师资质、考核出诊时间,及时规范收费行为,维护患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