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医生伪造工资明细索6万误工费被罚款5000元?本来是一件很简单的民事赔偿案件,却因为原告提出3个月6万元的高额误工费起了波澜。被告对高额误工费提出质疑,而原告始终坚持。法官随后到原告的单位、银行进行调查,发现原告提供的证据竟然是伪造的。最终,慈溪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原告提出的误工费请求,并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原告处以5000元罚款。
去年11月的一天,慈溪观海卫某路口发生一起两辆电动车相撞事故。在事故中,骑车人甲右腿骨折,交警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另一骑车人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甲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甲到医院进行治疗,并于两个月后向慈溪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8万余元,其中误工费高达6万元。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甲向法院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三方聘用协议、医疗费发票、疾病证明书等。
法院第一次开庭时,原被告双方都到了现场,在质证环节,被告乙对甲提交的有关证明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证据均有异议。在乙看来,甲右腿虽然受伤了,但并不是完全不能动,也不需要专人护理,不至于要休息3个月那么久。最关键的是,甲提供的三方聘用协议不能证明他每月工资有2万元。
年过五旬的甲,是慈溪某医院的主任医生。一名主任医生的月工资有2万元?法官要求甲提供更加确切的证据,并宣布案件择日再审。
几天后,甲来到法院,带来了自己当年8月到12月的工资明细,上面显示:月工资确实为2万元。再结合医生出具的疾病证明书上证明,甲确需休息三个月,主张6万元误工费似乎是证据确凿。
然而,办案法官却觉得这份工资明细比较可疑:8月、9月的月工资收入为2万元,10月至12月工资栏为空。从表面看,确实有3个月工资未发,可事故发生在11月份,10月份工资按理应照常发放,这工资明细单上怎么会显示空白呢?
带着疑问,法官来到甲所在医院的人事部门进行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该人事部门负责人说,甲在事故发生后将近3个月内并没有休息,而是正常上班,工资也是按时发放的。为了进一步确认情况,法官又跑到办理该医院工资发放的银行,调出甲工资卡的交易明细,证实了医院人事部门负责人的说法。
该案经二次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虽然甲月工资确实有2万元,但并没有误工,因此对他提出的误工费主张不予支持。最终,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现有证据,法院判令被告乙承担甲医疗费损失的70%,计400余元。
同时,甲在明知工资收入并未减少的情况下,仍要求医院工作人员删除10月到12月这3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况,并将修改后的工资明细作为证据提交,以证明存在误工损失,是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法院决定对甲罚款5000元。
甲不服,后向宁波中院申请行政复议。3月24日,宁波中院作出了维持该处罚的决定。
昨天,慈溪法院法官对记者说,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是指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达到某种目的,故意伪造和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或在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时,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的行为。
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诉讼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往往会受利益驱使,提供虚假证据,这样的不诚信行为,不但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更是妨碍诉讼秩序,浪费诉讼资源。因此,对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法院必须依法严肃处理,以确保公平、公正。
在本案中,原告向法院递交伪造的证据,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