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四川主治医师省控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从2012年起,对我省参加全国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考试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省定合格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我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同级医疗卫生机构和艰苦边远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附件1)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包括非艰苦边远地区县、市、区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在乡镇和社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并已参加全国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
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专业、各科目合格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卫生厅根据当年我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从2012年起,按照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符合本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并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均达到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省职改办发文公布其合格人员名单,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其相关条件进行进一步确认后,填写《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登记表》(附件2),并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此证书仅在同级同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范围内有效。《资格证书》中评审组织栏填写“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达到省定合格标准”,审批机关栏填写“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颁发资格证书的同时,将《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登记表》返回其所在单位存入个人档案。
达到省定合格标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人员,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单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空缺内择优聘任,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可不作为聘任的必备条件。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取得的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及单位聘用情况可作为其申报基层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
获得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继续参加全国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考试,如各科成绩达到国家确定的考试合格标准的,可取得全国有效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