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技术鉴定组织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要点解析:
第一单元 医疗与妇幼保健监督管理法规 ☆☆考点4:第四章 技术鉴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 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聘任。
第二十七条 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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