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体器官分配的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要点解析:
☆☆☆☆考点3:的准则;
供体器官分配的标准包括医学标准和社会标准。医学标准要求医生对血缘亲疏、心理素质、引起并发症的可能性和患者抗体相对的强弱进行综合分析。社会标准包括年龄、个人的应付能力、社会价值、医学进步原则的要求。
1986年国际移植学会发布了活体捐赠肾脏和尸体器官分配的准则,其基本内容如下:
1.活体捐赠肾脏的准则
(1)只有在找不到合适的尸体捐赠者或有血缘关系的捐赠者时,才可接受无血缘关系者的捐赠;
(2)接受者及相关医生应确认捐赠者系出于利他的动机,不是为图利,而且应有一社会人士出面证明捐赠者的知情同意书不是在压力下签字的,也应向捐赠者若切除后发生任何问题,均会给予援助;
(3)不能为了个人的利益而向没有血缘关系者恳求,或其捐出肾脏;
(4)捐赠者应已达年龄;
(5)活体无血缘关系之捐赠者应与有血缘关系之捐赠者一样,都应符合伦理、医学与心理方面的捐肾标准;
(6)接受者本人或家属,或支持捐赠的机构,不可付钱给捐赠者,以免器官是可以买卖的,不过,补偿捐赠者在手术与住院期间因无法工作所造成的损失与其他有关捐赠的开支是可以的;
(7)捐赠者与接受者的诊断和手术必须在有经验的医院中施行,而且希望义务捐赠者权益的人士也是同一医院中的,但不是移植小组中的。
2.分配尸体器官的准则
(1)所捐赠的器官,必须尽可能予以最佳的利用;
(2)应依据医学与免疫学的标准,将器官给予最适合移植的病人;
(3)决不可以浪费可供使用的器官,应成立区域性或的器官分配网,做公平合适的分配;
(4)分配器官必须经由国家或地区的器官分配网安排;
(5)分配器官的优先顺序,不能受、礼物、特别给付或对某团体偏爱的影响;
(6)参与的外科与内科医生,不应在本地、本国或国际上从事宣传;
(7)从事移植的外科医生和其他小组,不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涉及买卖器官或任何使自己或所属医院获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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