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

  
试题解析: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要点解析:
第三单元 血液与药品监督管理法规 ☆☆☆☆考点2:第二章 违反献血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他人血液的。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的疾病或者有严重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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