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要点解析:

  

第一单元 医疗与妇幼保健监督管理法规 ☆☆☆考点6: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或者基本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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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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