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单元 医疗与妇幼保健监督管理法规 ☆☆☆☆☆考点3:第三章 执业规则;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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