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行业作风违规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日前,省卫生健康委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行业作风违规问责管理办法(试行)》,以加强全省卫生健康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强化医务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办法规定,医疗卫生行业作风违规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实事求是、权责对等、责罚相当、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

  办法还规定,各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行业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行业作风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问责。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管理,切实加强行业作风建设。

  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收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对医疗机构通报批评;构成违法的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行政机关查处。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无医嘱收费的。(二)不按相关规定收取药品费用及医疗服务收费的。(三)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的。(四)将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的。(五)可重复使用的医用耗材按一次性材料收费的。(六)政府办公立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对应实行零差率销售的药品违规进行加价销售的。(七)属于患者方自主选择的服务项目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或患者家属同意私自收费,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八)未履行患者就医主体身份必要审查义务或发现患者就医手续错误后不及时纠正的。(九)违法收取外聘专家会诊费的。(十)医疗机构给各科室、医务人员规定医疗收费创收任务的。(十一)医疗机构科室收取患者各种名目的费用不入医疗机构财务的。

  办法规定,对于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作出书面检査和通报批评以外还应做以下处理:情节一般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医疗机构暂停医师6个月处方权;情节较重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执业活动,责令医疗机构暂停医师处方权;情节严重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违法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暂停处方权的医务人员,由其自学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思想认识,暂停处方权时限结束后,经所在医疗机构考核合格并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恢复处方权。对医疗机构一个月以内出现下列违规行为6人次以上(含6人次)的问责医疗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其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由本机构进行问责处理。

  (一)无故脱岗,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二)利用工作之便,向患者或服务对象兜售卫生材料,商品、药品、器械等谋取私利的。(三)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虚假医疗证明或虚假检查报告的,伪造篡改销毁病历的。(四)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医疗文书书写有明显错误及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相关要求的。(五)利用工作之便,假借患者或服务对象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检查的。(六)索要、暗示、收受服务对象“红包”及贵重物品的。(七)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八)违反规定滥开检查单或开单提成的。(九)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企业(个人)以各种名义给予不法利益输送,其中包括:回扣、红包、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和其它财物,境内(外)旅游、变相旅游、营业性娱乐场所娱乐活动、各种研讨会、培训会等,或者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个人)治疗、购买药品收取不法利益输送的。

  公立医疗机构在设备、药品、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建议有关上级部门予以职务调整。构成违法的依法对机构和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应参加网上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投标采购的药品、设备和医用耗材进行网下采购、非公开招投标采购或其他违规采购等行为的。(二)在设备、药品、耗材采购及合同签订、履约过程中出现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违规行为的。(三)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采购货款,并被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的。(四)销售或使用过期或行政部门已通知停止使用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五)化整为零,通过不参加招投标程序等手段规避采购招标程序的。

  医务人员在诊疗用药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个人或机构限期整改;构成违法的,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一)不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为患者开具药品的,具体情形参照《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五、四十六、五十七条。(二)不按照诊疗规范开具药品的。(三)不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开具和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四)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在处方点评及行政考核中给予通报的。(五)要求患者自己外购药品和器材的。

  医务人员因不严格执行诊疗服务规范,责任心不强,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伤害、死亡,引发医疗纠纷或群体性不稳定事件的,经法定部门依法鉴定或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属于机构和医务人员违法医疗的责任事故的,对医疗机构和当事人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或被患者投诉并查证属实的,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对医疗机构和当事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领导进行约谈。

  办法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治安等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以及出现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医务人员开展紧急医疗救援时,医务人员不服从调遣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査;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对机构主要领导予以问责。

  省、市、县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所属医疗机构开展行业作风测评,行业作风测评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测评,测评范围包括随机抽取本院患者、员工、社会群众等。对测评较差的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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