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任何人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使用代号。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
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单独开具处方。
6.化学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7.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药名之前写明。
8.剂量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9.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画一斜线.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2.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14.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15.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下列有关书写处方药品用量的各项要求中,更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