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编码规定-卫医发〔2000〕447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积极进行了“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的工作,并已进行了两次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按照工作安排,下一步将向符合条件的人员授予医师资格、核发《医师资格证书》和进行执业注册、核发《医师执业证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是医师执业的法律凭证,发放证书的过程是一个执法的过程,也是实施医师准入制度的具体体现。认真细致地开展这项工作,对于加强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医疗质量,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秩序,推动医疗机构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都要给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组织精干队伍,指定专人负责,规定工作程序。做到责任清楚,程序明确,切实保证这项工作的圆满完成。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卫医发〔1999〕第319号)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117号)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具体认定工作的人事处或医政处实施核发《医师资格证书》工作。
二、要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并按照要求的程序进行,逐级审核,层层把关,严格管理。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要进行抽查和督查,坚决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只要违反法纪,弄虚作假,擅自开口子,发放“关系证”、“人情证”,都要一查到底,坚决纠正并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三、严格按照本文附件的“填写说明”填写证书,不得简化和改动,保证证书内容完整、明确、规范、统一。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发证工作档案资料管理纳入机关档案管理的专项内容,认真做好原始档案填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和资料统计、汇总、上报、备案工作。要进行档案资料的动态管理,对新增、变更、减少或注销等事宜,要及时做好档案资料的修订处理,使执法工作真正做到有据可查,有案可依。
五、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充分利用核发证书的时机,对医疗卫生人员进行一次职业道德、医德医风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教育。
六、证书的核发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地可以采取分步发放的办法,逐步将证书发放到个人手中。经认定取得资格和1999、2000年考试合格人员证书的发放工作要在2001年4月底基本结束,具体步骤可由各地确定。
证书发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卫生部医政司、人事司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1.医师资格证书编码由24(27)位数字组成,其中,第1-4位是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年度代码,第5-6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7位是执业医师级别代码,第8-9位是执业医师类别代码,第10-24位(27位)是居民或公民身份证代码。
2.1998年6月26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人员,认定资格的年度码填1998;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资格的,年度码按考试年度填写。
1.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由15位数字组成。其中,第1位是执业医师级别代码,第2-3位是执业类别代码,第4-5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6-7位是市代码,第8-9位是县代码,第10-15位是证书流水码。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的,市级编码填00,县级编码填00,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的,县级编码填00。
3.流水码由执业注册机关按000001-999999顺序填写,以便统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