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生挂证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由于法律并无要求设置者医师必须随时在诊所执业,只要B医师注册或备案在该诊所,现行法规不能认定违法。
A医师设置个体诊所,但并未长期在诊所执业,聘用B独立管理诊所(一般有收益分成或定期定额向设置者交付租金)。
可认定A医师诊所对外出租承包,根据卫政法发【2004】224号批复,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四十四条分别处罚发包方(A)和承包方(B)。
A医师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依据《医师注册管理办法》予以注销执业同时因设置者已无执业资格,依据《行政许可法》注销其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B非医师行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
(一)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
(五)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