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动态】三男子伪造口腔医师执业资格证租给诊所获刑,为了能够符合国家标准登记注册诊所获利,部分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口腔诊所在网上“租”来口腔医师资格证和口腔医师执业证。这让朱某、毛某、林某三人打起了“小算盘”,伪造口腔医师执业资格证、口腔医师执业证租给诊所。近日,旌德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是5年,2012年以后,国家卫生部门规定创办口腔诊所必须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证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口腔科医师。福建福鼎市的毛某从2006年开始经营牙科诊所,自2012年至2016年期间,毛某从网上购买了名为“张小冬”及“黄浩”的银行卡4张,又从网上购买口腔医师资格证信息、执业证信息及身份信息,并将其所获取的信息提供给湖南双峰县的朱某。朱某使用电脑中的制证模板、扫描仪以及从他人处购买的证件封皮等工具伪造出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等,制证价格每本100元至150元左右不等。伪造完成后,朱某将伪造的证件通过快递邮寄给毛某。
毛某在网上发布出租口腔医师证件的信息,并预留开户人为“刘永宏”的联系电话,后其以“张小冬”、“黄浩”或者医师证件原主人的名义将伪造的22套医师证件(共44本)出租给经营口腔诊所的金某、赖某等人使用。金某等人向毛某提供的“张小冬”及“黄浩”的银行卡共汇入人民币724900元;毛某使用其控制的银行卡向朱某的银行账户共汇入制作假证费用人民币155570元。
2013年左右,福建平潭县的林某通过QQ认识毛某,毛某向林某提供了多名口腔医师信息,并将信息交由朱某,由朱某将假证制好后邮寄给林某,后毛某将朱某介绍给林某,林某将其所获取的口腔医师信息提供给朱某,由朱某根据林某提供的医师编码、身份信息以及照片伪造口腔医师资格证、口腔医师执业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等。后林某使用朱某伪造的3套医师证件(共6本)注册了丁国凡、王静、黄斌口腔诊所,非法所得共计170000元左右。林某使用其本人银行卡及其弟弟银行卡向毛某提供的“黄浩”的银行卡共汇入人民币169800元,向朱某银行卡汇入制作假证费用人民币7910元。
2018年1月,西宁市某医院医生何某在官网进行医师电子化注册时,发现其医师个人信息在旌德被他人注册,遂报案至旌德县公安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利用获取的口腔医师资格证、执业证信息以及身份信息,伪造口腔医师资格证、口腔医师执业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等国家机关证件,并出卖给被告人毛某、林某154本,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及印章拓片200枚,非法获利163480元,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通过向被告人朱某提供口腔医师资格证信息、执业证信息以及身份信息,获取被告人朱某伪造的口腔医师资格证、口腔医师执业证52本等国家机关证件进行出租,获利894700元,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提供口腔医师资格证信息、执业证信息以及身份信息,获取被告人朱某伪造的口腔医师资格证、口腔医师执业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等国家机关证件74本、国家机关印章2枚,非法获利170000元,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林某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从轻处罚,退缴违法所得,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