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医师注意这5种行为将会被吊证!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
1.本地有固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且在家中行医未使用本机构收费凭据自己私自收费,也未使用本机构统一配备的药品,应当视为非法行医。
2.本地区没有固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基层医生在自己家中行医,使用本机构收费凭据进行合法收费,且使用的也是本机构的统配药品,是合法合规的。
但是,在基层医生家中,因条件所限,没有急救设备,容易发生医疗事故,应责令改正。
到外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以外的地区)提供家庭服务的也被视为非法行医。
在执业证书上注册的范围就是活动范围,一般来说可以在本村提供诊疗和公卫服务等。
随着基层医疗机构不断发展,基层医生因工作需要,可能会由一个机构调任到另一个机构执业。
这里要注意的是,大家要及时更改执业地点,否则将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这一种类型属于明知故犯,近年来各地打击“黑诊所”的力度不断增强。一方面,基层医生个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不能开办医疗机构。
《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执业医师法》第39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7条规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4)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任一情况发生,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医药法》第5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医疗与卫生健康促进法》第9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