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法的行政管理措施具体是什么?相信很多人都想知道,医学教育网编辑为大家整理了详情如下:
(1)国家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①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③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许可。
(2)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母婴保健办法实施办法》规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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