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DS 的判断标准。目前有Marshall 1995 年提出的多器官功能不全评分标准,我国有1995 年王今达、王宝恩提出,在庐山全国危重病急救医学学术会议通过的“多脏器功能失常综合征病情分期诊断及严重程度评分标准。1985 年Knaus 修改提出的危重病人病情评分系统——急性生理和慢性健康评分Ⅱ(acute physiology and chronic health evaluation,APACHEⅡ),对危重病人的病情严重程度作出量化评估,已为急诊外科和ICU 等病房广泛使用。这些评分标准的分级和细节虽然不完全相同,但大体上是一致的。综合起来,判定各器官功能不全的标准大致如下。
1. 肺功能不全
呼吸频率> 20 ~ 25 次/ min,动脉血氧分压(PaO2)< 70 mmHg.氧合指数(PaO2 / FiO2)< 300,不论吸入氧浓度多少及是否使用呼气末正压呼吸(PEEP)。X 线胸片开始可见双侧肺浸润。
2. 肝衰竭
出现黄疸或肝功能不全。血清总胆红素>34.2 μmol/L(2mg/100 ml),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乳酸脱氢酶或碱性磷酸酶在正常值上限的2 倍以上。
3. 肾衰竭:血清肌酐浓度>177 μmol/L(2 mg/100 ml)。
4. 胃肠道衰竭:腹胀,肠鸣音减弱。内镜证实胃粘膜有浅表溃疡或出血。
5. 凝血系统衰竭:血小板计数< 120×109/L,凝血时间和部分凝血活酶时间延长达对照的2 倍以上。
6. 心功能衰竭:心率校正值即以血压校正的心率( pressure-adjusted heart rate,PAHR)> 10. PAHR = 心率×右心房压或中心静脉压/ 平均血压。
7. 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不全:Glasgow 昏迷评分< 15.
以上是各器官功能不全最轻程度的临床表现,评分最低。随病情发展趋于严重,评分增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