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则解聘医生执业行为迎来更严监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5月7日,四川省卫健委出台《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明确医疗机构要细化制定本院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进一步压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新版《办法》还明确了一点:建立不良行为记分信息系统。并与医疗机构电子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医师、护士电子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等实现数据对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通过该系统对记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提升监管效能和水平。
办法适合对象包括: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的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药学人员以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办法》指出,将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纳入医务人员档案管理。同时,将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作为医务人员定期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绩效考核等的依据之一,提高不良记分约束力。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30分以上(含30分,以下同)的,医务人员所在执业机构应对医务人员进行警示谈话、扣罚绩效等处理,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医师定期考核周期内任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30分以上的,定期考核适用一般程序。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50分以上的,所在执业机构应对医务人员进行不少于15天的离岗培训,并扣罚相应绩效,主要执业机构和备案的机构应限制医师1-3个月的处方权。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80分以上的,主要执业机构和备案的机构应限制医师3-6个月的处方权,记分周期内不得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100分以上的,主要执业机构和备案的机构应限制医师6-12个月的处方权,三年内不得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也可予以低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
医务人员连续两个记分周期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100分以上的,医疗机构三年内不得聘用该医务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办法》明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在被记分后,所在医疗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院内进行公示,并在年底对全年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进行公示。
此外,医务人员可通过“四川智慧卫监”平台学习依法执业知识,每学习3个学时,可抵扣不良行为记分1分。
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共分为50分、30分、20分、10分、5分、2分、1分七个档次。
医务人员受到暂停执业处罚的,一次记50分;受到罚款处罚的,一次记30分;受到警告处罚的,一次记10分。
医务人员因违法违规违约被医疗保障部门予以注销备案信息处理或停止医保结算资格12个月及以上的,一次记30分;停止医保结算资格6个月的,一次记20分;停止医保结算资格2个月的,一次记10分;停止医保结算资格1个月的,一次记5分。
同一案件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并存的,以最高行政处罚分值计算,分值之间不叠加。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对应有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情形的,以最高记分计算,同一行为不叠加。
对医生实行“积分制”管理,对每种违规行为进行对应等级扣分,这种类似驾照记分制度在全国医疗界多地铺开。
早在2009年,甘肃省已经出台《甘肃省医务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明确21项不良执业行为,包括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2016年11月,江苏省苏州市实施《苏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对医生执业进行违章记分管理。截至2019年底,共记分664户次,涉及医师820人次,其中有20名医师因为记分8分以上而实施离岗培训处理。
2019年1月16日,上海市卫健委发布《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通知,对医生不良执业行为加以约束,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8分及以上的,离岗培训3个月。之后再次进行医师执业考核,考核不通过的将直接吊销执业医师证书。
此外,安徽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都公开征求和发布了有关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管理办法。2020年1月10日,安徽合肥市卫健委公布了2019年合肥市本级(含开发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名单,不良执业行为记满24分的,将面临低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而且医师定期考核为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
凡此种种,究竟能起到多大作用呢?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副院长洪洋告诉“医学界”,此类《办法》的推行能从一定程度上约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日常的诊疗行为中减少违规,在保障医疗安全的同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增进百姓就医的获得感。
洪院长认为,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发布的2020版《记分管理办法》是比较详尽的一套方案,如果执行到位,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目前国内医疗医药界的一些难以根除的诟病。但他同样认为,这些年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都在推行的这类办法并没有取得理想效果,原因如下:
要想达到制定者的目的,首先最重要的是医院内要成立一个独立的部门来对《办法》具体实施操作。目前各医院内对医护的考核是都是人事部门、医务部门、党办精神文明、纪委等多部门依据各自的体系在管理,这种传统的管理模式仍然被大多数医院管理者所接受;
其次,医院内要建立强大的管理信息系统,目前医院的信息管理系统还有较大差距,它和交通管理处罚系统有着本质的差别,原因是交通违规处罚采集数据比较单一,而医院内医疗诊疗繁多,数据整合复杂;还有就是要如何理顺《办法》和《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相关制度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