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执业十年后遭举报被收回执业证书法院这样判!乡村医生的队伍建设对于我国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
林某于2001年就读于某市卫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并于2003年获得职业中等教育毕业证书,后又经学历认证程序获得《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认证报告》,2006年,原市卫生局为林某颁发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2009年为林某换发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2016年5月,市卫计委接到举报称林某不具备乡村医师资格,办理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要求市卫计委查处。市卫计委经调查,发现在现存的2003年乡村医生资格考试资料及人员名单中,无林某的成绩及其他信息资料,因此按照当时规定,未给其发放《乡村卫生人员执业资格证书》。2016年7月卫计委对林某作出行政许可撤销决定,决定依法撤销对林某的行政许可《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同时,机关对原卫生局发证相关责任人把关不严的过错责任另案处理,予以追究。林某对撤销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根据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以前的乡村医生,如果要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已“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二是具备该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被告调查取证证明原告不具备已“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这一条件,被告为原告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当“责令改正、收回。被告作出撤销原告乡村医师执业证书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撤销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规定,申请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首先持有《乡村医生证书》。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根据该条规定,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被上诉人市卫计委辩称该《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原告所在区域不适用,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作出该《行政许可撤销决定》,属于证据不足。判决:撤销一审法院行政判决;撤销市卫计委于2016年7月作出的《行政许可撤销决定》。
乡村医生的队伍建设对于我国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我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当前我国乡村医生普遍呈“老龄化”,许多乡村医生已在本地执业十多年甚至二十多年。但由于我国关于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制度的变化,经常会出现一些“资深”乡村医生的执业注册问题,甚至有些执业多年的乡村医生也发生了类似于本案林某那样被吊销执业证书的情形。
乡村医生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医生。我国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但考虑到我国乡村医生队伍的性质,2003年8月5日发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一) 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二) 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三)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因此,2003年8月5日之前的乡村医生申请执业注册的,原则上应当满足两个条件:①已取得乡村医生证书;②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
但也存在例外情形,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已取得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且这里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该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即2004年6月30日前)完成。
对于《条例》公布之日后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经注册拿到《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还要注意证书的有效期及再注册申请。《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同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19〕4 号)明确指出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5年进行再注册的对象是指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满5年且拟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对已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的乡村医生,不再为其办理执业再注册。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明确了乡村医生职责,提出要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乡村医生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亿万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者。近年来特别是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乡村医生整体素质稳步提高,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条件也有所改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以保障基层人民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