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临床助理医师报名方式及要求_从业资格考试_资格考试/认证_教育专区。2015年临床助理医师报名方式及要求
2015 年临床助理医师报名方式及要求 2015 年临床助理医师考试真题、模拟题尽收其中,千名业界权威名师精心解析,精细化试题分析、完美 解析一网尽!在线做题就选针题库: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 技能的考试。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临床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采用三站式考试的方式。考区、考点按照《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 案》的要求设立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考生在实践技能考试基地依次通过“三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每 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内完成全部考站的测试。 临床执业医师医学综合笔试考试于 9 月中旬举行,具体时间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时间为 准。临床执业医师考试时间为 2 天,分 4 个单元,每单元均为两个半小时。 临床执业医师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采用 A 型和 B 型题,共有 A1、A2、A3、A4、B1 五 种题型,临床执业医师考试总题量约为 600 题。 2015 年临床执业医师考试报名时间如下: (1)网上报名时间:2014 年 3 月 3 日 9 时~3 月 17 日 24 时,具体事宜可咨询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 室。 (2)现场报名时间:2014 年 3 月 20 日~4 月 10 日,具体以考点通知为准。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报名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步,报名方式分别如下: 一、网上报名 步骤 1、考生登陆,点击“网上报名”,再进入“点击开始报名”,填报个人报名信息,并设置密码 用来登录查看或修改个人信息。考生确认、保存报名信息后,系统提示“报名成功”。 步骤 2、考生可以在网上报名时间截止之前,凭借“个人证件编号”及密码,登录考试中心网站查询、 修改个人报名信息。 步骤 3、考生确认填报信息无误后,可以打印申请表。 二、现场报名 考生持所打印的申请表, 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 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 提交书面报名材料 (如 身份证、毕业证书等) ,交费,拍照(或导入数码照片) ,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好学教育 – 用户体验最好的 O2O 学习平台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 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 满二年;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 作满五年的。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 类毕业生; 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5、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的; 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 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8、1999 年 1 月 1 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特别说明: 1.成教学历是否可以报考临床执业医师? 医学成人学历教育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但 2002 年 10 月 31 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学 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除外。 2002 年 10 月 31 日前,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 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2.报考试用期截止日期及试用期证明有效期。 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试用期截止至考试当年 8 月 31 日。考生报名后未按期完成试用的,取消报名 资格。 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 1 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当年有效。再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需重新在试用机 构试用并提供考核合格证明。 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好学教育 – 用户体验最好的 O2O 学习平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公安厅局,台办、港澳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系指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内地全日制普通医学专业本科 以上学历。 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后,若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还应同时具备 下列条件: (一)所学专业符合中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二)取得规定学历后,在内地的医疗机构内,在执业医师指导下接受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所需的专业训 练(以下称“实习”)满一年。 三、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可申请参加的中国医师资格考试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 提供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医学专业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收到申请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同 意后,向申请者发出接受实习通知书。 获准实习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应当在指定机构内不间断完成一年期限的实习。 五、可接受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实习的内地机构,必须是提供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内地医学专业 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 六、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实习期间,按内地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七、获准实习的台湾居民应当持院校接受实习通知书、来往祖国大陆的有效证件,到实习所在地市、 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期限的多次出入境签注及暂住加注手续。 获准实习的香港、澳门居民直接持来往内地的有效证件入出境。 八、符合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 到实习机构所在地的医师资格考试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由考点发 放《准考证》 。 九、取得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准考证》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方可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的, 按规定授予医师资格,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 《医师资格证书》 。 十、已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而未能通过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如果再次申请参加考试,并按照 有关规定须重新进行实习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重新申请实习。 好学教育 – 用户体验最好的 O2O 学习平台 十一、本通知印发前已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并在提供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内地医学专业学历教 育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接受专业训练,时间满一年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可以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 考试。 十二、从 2002 年中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开始起,接受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 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的申请。 医师资格考试的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于每年的 11 月~12 月间向社会公告。2013 年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分数线 年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线 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 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 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好学教育 – 用户体验最好的 O2O 学习平台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 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 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 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 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 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 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好学教育 – 用户体验最好的 O2O 学习平台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 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好学教育 – 用户体验最好的 O2O 学习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