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执业(或助理)医师的相关规定_制度/规范_工作范文_实用文档。医院执业(或助理)医师的相关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加强医院质量 管理,减少医疗纠纷和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对 我院医师作出以下规定: 一、凡分配到我院的本、
医院执业(或助理)医师的相关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加强医院质量 管理,减少医疗纠纷和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对 我院医师作出以下规定: 一、凡分配到我院的本、专科毕业生,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参加 执业资格考试,凡不参加或考试未通过者,按照我院相关规定处理。 二、未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师,不拥有执业规定的相关权力。 三、执业医师拥有填写各种医疗申请单和开医嘱、处方等权力; 助理执业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拥有本权力,但必须有上级医师签 字。 四、执业医师享有书写病历和担任住院、门诊、急诊值班的权力; 助理执业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可书写病历,上级医师应签字认可; 助理执业医师在上级医师带领下可参与值班。 五、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滥用麻醉药品。麻醉处方由主治医 师或具有主治以上职称的医师开具,麻醉处方权由医务科审批。 六、各级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 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七、各医技科室中,执业医师方可独立填写各种检查报告单;助 理执业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可填写各种检查报告单,但必须有上级 医师签字。 八、凡违反本规定者,每次对直接责任人罚款 200 元,对科室主 任罚款 100 元。 九、凡我院进修、实习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违反规定者,取 消进修、实习资格,同时对带教医师罚款 200 元,科室主任罚款 100 元。 十、因违规而引起纠纷或造成医院经济损失者,当事责任人承担 一切责任。 十一、其他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执行。 十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