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违法案例曝光,一、重庆市万家燕医院有限公司、重庆万家燕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案
2020年8月13日,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你点名我监督”暨成渝地区医疗美容行业异地交叉执法检查活动中,对重庆万家燕医院有限公司、重庆万家燕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检查发现,该医院未按规定填写《手术安全核查表》《手术清点记录》、处方签等病历资料;开展“双侧下颌骨截骨术+外板劈除+部分咬肌切除术”高风险手术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冉某图开具中药饮片处方。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四条,《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庆市卫生健康委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5月20日,南岸区卫生健康委收到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要求对重庆学府医院部分医生涉及伪造病历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经南岸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发现,金某田在该医院执业活动中,以协助骗保为目的,伪造了26名患者的住院病历。
金某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南岸区卫生健康委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吊销金某田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2019年7月24日,涪陵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者黄某瑜未按规定公示生活美容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以及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黄某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涪陵区卫生健康委于2019年9月17日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并作出警告并处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黄某瑜在规定时限内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涪陵区卫生健康委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20年7月,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事项(罚款4000元,加处罚款4000元)执行到位。
2019年11月18日,南岸区卫生健康委收到市卫生健康委交办线索,辖区内吴某进涉嫌从事非法行医活动。
南岸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对其执业的门诊部调查核实发现,吴某进非法取得医师资质从事诊疗活动。
2019年12月2日,南岸区卫生健康委撤销其持有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并责令其上交原件。
吴某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南岸区卫生健康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83万元并处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1月24日,万州区卫生健康委根据上级机关交办线索,对重庆衡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未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对张某等7名工人的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万州区卫生健康委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4月16日,石柱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对石柱县万朝镇卫生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医生黄某未按照《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WS 507-2016)的要求落实胃镜手工清洗消毒操作规定以及未落实胃镜消毒设施、设备的清洗消毒工作,同时该院未配备专业储存柜用于储存胃镜及其附件。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石柱县卫生健康委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重庆洁沿洗涤剂厂生产经营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规范案
2020年2月14日,九龙坡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庆洁沿洗涤剂厂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沿凯84消毒液”,并于2020年2月3日开始上市销售。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86万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8月,在重庆市游泳场所卫生“你点名我监督”暨成渝地区异地交叉执法活动中接到群众举报:“某小区游泳池未定期换水,卫生条件较差。”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随即对该游泳池开展了监督检查。
检查发现该游泳池管理公司不能提供有效卫生许可证和卫生检测报告,并擅自营业一个多月,两名从业人员也不能提供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卫生健康委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警告并罚款1600元的行政处罚。
九、重庆郑荃丽格徐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案
2020年3月26日,接群众举报:“重庆郑荃丽格徐铎医疗美容门诊部未取得麻醉资质于2017年11月11日对其进行麻醉并开展面部填充手术,并造成身体损害”。
渝中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门诊部在2018年12月24日核准开设麻醉诊疗科目前,未取得相关资质,擅自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持续开展相关活动。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渝中区卫生健康委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在渝企业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案
2020年7月10日,涪陵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在渝企业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未组织劳动者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安排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涪陵区卫生健康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注意保持家庭和工作场所环境清洁,注意经常打扫居室和工作场所。每日定时打开门窗通风换气,每次30分钟左右,每天2-3次,保持室内空气清新。
乘机不带违禁品,安全须知要熟悉。地铁站立抓扶手,进出车厢防夹门。车辆停稳再下车,乘坐要系安全带。发生矛盾不争吵,逃生使用安全锤。等候不超安全线,误时不霸列车门。乘船排队莫拥挤,登船守序防落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