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一乡医不服卫生行政处罚提起诉讼被两级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柯某因非法行医,瑞昌市卫健委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柯某不服,向永修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异地受理)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该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柯某提起上诉。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最终,柯某履行了上述处罚决定。
柯某是一名乡村医生,取得了乡村医生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其执业地点在某乡村卫生所。在一次监督检查中,卫生监督员在其城区的一处居所,发现了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开展诊疗活动的记载,锁定了其非法行医的实事。诉讼过程中,柯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称其可以在注册执业地点所在县(市)全区域执业行医,且其在居所不是开办医疗机构,没有达到医疗机构的规模,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进行处罚错误。两审法院均未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开展诊疗行为均有具体规定。医师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或乡村医生资格证书),并在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经过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照注册内容执业。开办医疗机构必须在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证书》。柯某在其居所开展诊疗活动,不符合执业注册要求,其居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行医旨在救死扶伤。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行医资格及申办医疗机构许可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将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通讯员黄友平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