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业兽医违反有关规定收回注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执业证书的处罚

  对执业兽医违反有关规定收回注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执业兽医违反有关规定,收回、注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执业证书的处罚

  对执业兽医违反有关规定,收回、注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执业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二年的;(三)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四)连续两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五)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畜牧兽医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监管责任:对执业兽医违反有关规定,收回、注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执业证书行为监督检查。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第二十六条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第二十七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

  第三十六条案件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申请要求回避。…回避未被决定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第三十七条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第三十八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5-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   第三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8.【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

  一、责任分工:市级: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县级: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                                                        二、相关依据:1.《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第八条县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和省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

  农业部及其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管辖全国或所辖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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