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医师将被终身禁止执业新医师法剧透

  这类医师将被终身禁止执业新医师法剧透。即将落地的《医师法》(草案)中的第五十二条规定指出:违反本法规定,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并可以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

  如果教师、律师和公务员等职务人员出现故意犯罪行为,相关行业法规可依法吊销其职业资格,终身禁止其从事该行业。

  但如果医疗队伍中出了故意犯罪、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问题医师”呢?既往的医师法未对医师有“终身禁业”规定,也就是说,问题医师依然可以重回医师队伍中。

  不过,新《医师法》落地后,这类医师将有可能被终身禁止执业,想要回归没那么容易了。

  按照以往医师法,违法情节严重者受到的最严厉行政处罚,是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但吊销满二年,或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后满二年,可以再申请注册。

  北京大学法学专家王岳教授曾刊文指出,这种“两年后又是一条好汉”的医师资格制度设计不仅使得行为主体违法成本极低、威慑性不足,更贬低了整个医师行业的权威性和尊荣感,加剧了医患间的不信任情绪,亟需改进和完善。

  即将落地的《医师法》(草案)中的第五十二条规定指出:违反本法规定,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并可以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

  曾参与拟定《医师法》(草案)的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邓利强主任指出,新《医师法》出台此法规,很重要的一个目的是,希望对医疗队伍中的个别违法人员起到威慑作用。

  他认为,近年来违反医师职业要求和道德标准的事件频发,医生职业专业性较强、职业道德要求较高,医疗行业也应该有与法律教育行业类似法规。让问题医师从行业退出,医疗行业才能更好地担负起呵护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职责。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出台将填补空白,令“终身禁止医师从业”有法可依。

  该不该设立“医师终身禁业制”,一直饱受争议。医生们和网友们对这一问题如何看待?在“医师终身禁业制”话题区,大家有如下评论。

  总得来说,大家对这一规定的意见和质疑,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认为法规是在限制医生,二是希望该条法规更加明确,三是支持不配当医生的人终身禁业。

  也有法律人士指出,第五十二条规定措辞笼统,对于“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个违法标准不够明确,今后该法在实施执行中,容易引发争议。

  面对种种质疑,邓利强主任表示,《医师法》(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主要针对的是个别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严重后果者,出发点并非限制广大医师权利。

  在哪些具体情形下判定终身禁业,仍需进一步讨论。目前将其设定为一个开放性的条款,是希望把法规提出来,先对个别违法人员起到一种威慑作用。

  邓利强主任说:“我相信如果不是引起民众公愤的特殊情形,相关行政机关也不会使用这个条款,所以谨慎实施过程中不会有太多的争议。”

  《医师法》(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即将落地,这代表我国将迎来“医师终身禁业制”新局面吗?

  邓利强主任表示,还很难说这是一种“医师终身禁业”制度,第五十二条仅仅是一条规定,它的设立是在“不终身禁止”和“终身禁止”之间开一个口子。

  在修订本次《医师法》过程中,很多专家都认为,对于故意犯罪者和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伦理规范者,终身禁业是应当且必须的。

  但后期讨论过程中,出于多种考虑,本次《医师法》修订中,没有设立具体的医师终身禁业制度。这些考虑包括,不可轻易禁止从医,医师被禁业后,生活无以为继,惩戒过于严苛,轻易禁业可能会影响社会的稳定等等。

  针对“医师终身禁业制”,接下来《医师法》(草案)会不会有明确详细的进一步规定呢?邓利强主任认为:“《医师法》(草案)已进入二审,根据我国立法的惯例,医师终身禁业制度,不会再有什么大的变化了。”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四)在开展医学研究或者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五)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

  (六)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使用未经批准或备案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

  (九)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或者擅自离岗;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依法允许的医疗卫生机构外执业,或者超出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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