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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其中第六条规定:取得本省医师职称,并在注册的医疗机构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人员。
第七条规定:外省职称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方可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